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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书画学会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山东省书画学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的、隶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领导下的省级艺术学术团体。根据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要求,为加强会员单位的发展和管理,经三届二次理事会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范围

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义务,经常务理事会核准,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入会申请:填写《山东省书画学会会员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提交相关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3、会员单位人事任免情况说明;

4、活动场所的照片3-5张。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办公室组织秘书处实地适度考察调研,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秘书长签批。

(二)由本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单位权利:

1、本会尊重会员单位的权益,帮助会员单位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提供信息和宣传资料,可以承办学会的培训、公益讲座、联展等活动;并与会员单位联合开展人员培训、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市场服务等艺术活动;

2、有推荐个人入会、出席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会员单位有10-15名以上活动成员的,可以推荐一名学会理事候选人;

3、会员单位名称为“山东省书画学会会员单位”或“团体会员”,形式为铜牌。

4、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反映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会员单位有退会的自由,但应以单位名义正式向本会提出,并退回会员单位证书与铜牌;

6、如会员单位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学会有权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并进行索赔。

(二)会员单位义务:

1、学会每年给会员单位20%的入会名额;参加学会组织的培训班,作品合格可直接入会;

2、学会举办的展赛和培训有组织会员、社员宣传参加的义务;

3、会员单位有组织培训或展览的义务(每年不少于2次);

4、认真履行山东省书画学会决议,承担委托的工作;

5、要定期向本会汇报工作,积极开展好学会工作和区域内的工作;

6、服从学会管理、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机构组成

地方协会、老年大学、文化馆、艺术馆、书画院、文化公司、画廊等加入为会员单位、其组织和人员构成由基层自定,报省学会备案。团体会员单位可下设专业小组,如绘画、书法、篆刻等。

第七条  会员单位推荐的个人会员,应按本会《会员入会说明》规定条件把关,然后集体报到本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会费

(一)年缴纳会费标准:300元。

新成立的会员单位,需缴纳入会费及当年会费共计600元。

(二)会费用途:

主要用于补贴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为会员提供的资料费、印刷费、邮电费以及开展其它会员活动的费用。

(三)会员单位会费标准由其自行确定。

第九条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单位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年工作,评比表彰先进单位。

第十条  会员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联系、检查、监督、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二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