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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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书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山东省书画学会(英文译名:Shandong Calligraphy &Painting Association,缩写:SCP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山东省书画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依靠会员,广泛团结会员,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推进经济建设、文化繁荣,实现党的二十大确立的宏伟蓝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三)办会宗旨:研究书画,传承国学,创作精品,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本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本团体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条  本会成立的党组织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本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举办的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以及会刊、期刊、网站、网络媒体等阵地的引导把关,加强各会员和会员单位管理,决不给错误思想观点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自愿接受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开展书画专业培训;

(二)组织开展学术会议活动;

(三)开展政策研究、社会调查、课题规划、学科建设等,开展对各个历史时期的书画家、书画作品、书画论著及书画史的研究,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

(四)开展书画行业宣传教育,经批准,编辑出版艺术类报纸刊物及图书,建设和维护网站和其它网络媒体,宣传优秀传统文化;

(五)经批准,举办书画展览、书画大赛;

(六)开展省际和国际性的学术交流和往来,组织出省、出国考察,接待省外、国外来访;

(七)开展对当代书画作品的评论,进行对当前创作倾向的分析和讨论;

(八)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各类书画艺术科普活动,推进学校美育,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作出贡献;

(九)参与国家及我省文化艺术发展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重要事务的协商、决策工作;

(十)发展、参与和支持符合我会章程、有利于经济社会进步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拓展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入会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书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书画专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在省级以上书画专业报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含一篇)或在省级书画专业论文集中收入过一篇以上论文(含一篇);

4.在地市级以上正式出版社出版过书画专著;

5.从事书画活动的组织工作,卓有成绩。

(三)积极支持、参加本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吸收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本人申请,交纳作品,由两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单位填写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在本会刊物发表文章或作品;

(五)向本会申报科研成果奖;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退会前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研究成果;

(四)按时缴纳会费和作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有刑事处罚的,为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任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民政厅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