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书画学会章程
(山东省书画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山东省书画学会(英文译名:Shandong Calligraphy & Painting Association,缩写:SCP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山东省书画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依靠会员,广泛团结会员,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推进经济建设、文化繁荣,实现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三)办会宗旨:研究书画,传承国学,创作精品,服务社会。
(四)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自愿接受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邮编:250033,联系电话:0531-8984765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二)组织开展学术会议活动;
(三)开展政策研究、社会调查、课题规划、学科建设等,开展对各个历史时期的书画家、书画作品、书画论著及书画史的研究,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
(四)开展书画行业舆情引导、宣传教育,编辑出版艺术类报纸刊物及图书,建设和维护网站和其它网络媒体,宣传优秀传统文化;
(五)举办书画展览、书画大赛等,开展国内外书画艺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省际和国际性的学术交流和往来,组织出省、出国考察,接待省外、国外来访;
(七)开展对当代书画作品的评论,进行对当前创作倾向的分析和讨论;
(八)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各类社科普及活动,推进学校美育,开展青少年书画选拔与展览、艺术研学旅行、艺术支教等,普及书画艺术,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作出贡献;
(九)参与国家及我省文化艺术发展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重要事务的协商、决策和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新型智库;
(十)发展、参与和支持符合我会章程、有利于经济社会进步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拓展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具有书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从事书画专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在省级以上书画专业报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含一篇)或在省级书画专业论文集中收入过一篇以上论文(含一篇);
4.在地市级以上正式出版社出版过书画专著;
5.从事书画活动的组织工作,卓有成绩。
(三)积极支持、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可吸收为单位会员、会友学社、书画院、创作基地、青少年艺术素质教育基地、企业文化共建单位、画廊联盟。
第十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本人申请,交纳作品,由两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单位填写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在本会刊物发表文章或作品;
(五)向本会申报科研成果奖;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退会前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研究成果;
(四)按时缴纳会费和作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有刑事问题的,为自动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任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主要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历任会长为名誉会长,指导本会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资深学术委员为学术顾问,指导本会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顾问委员会,聘请历任领导、资深学术委员,发挥学术影响力和号召力,参与本会人事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本会开展学术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本会的专业性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或副会长兼任,学术委员由学术委员会根据会员学术成就和社会影响力提名,经本人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产生。学术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中国美术家协会或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二) 在专业机构从事书画专业研究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成果显著;
(三) 在高等院校从事十年以上书画艺术教育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民政厅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