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书画学会会员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山东省书画学会是经省民政厅批准的、隶属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领导下的省级艺术学术团体。根据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要求,为加强会员单位的发展和管理,经三届二次理事会研究决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范围
全省各级文化馆、艺术馆、画院、老年大学、书画院、书画研究会、画廊、书画培训单位、艺术创作与研究机构及文化企业等,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义务,经常务理事会核准,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入会申请:填写《山东省书画学会会员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提供有关证件:社团单位提交各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推荐意见;画廊、文化公司等提交集体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秘书长签批。
(二)由本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单位权利:
1、本会尊重会员单位的权益,尽力帮助会员单位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提供信息和宣传资料,并与会员单位联合开展人员培训、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市场服务等艺术活动。
2、有推荐个人入会、出席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会员单位有10-15名以上活动成员的,可以推荐一名学会理事候选人。
3、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反映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会员单位名称为“山东省书画学会会员单位”或“团体会员”,形式为铜牌。
5、会员单位有退会的自由,但应以单位名义正式向本会提出,并退回会员单位证书与铜牌。
6、如会员单位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学会有权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并进行索赔
(二)会员单位义务:
1、服从学会管理、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2、积极参加山东省书画学会组织的活动和相关会。
3、认真履行山东省书画学会决议,承担委托的工作。
4、按期缴纳会费。
5、要定期向本会汇报工作,积极开展好学会工作和区域内的工作。
第六条 机构组成
地方协会、老年大学、文化馆、艺术馆、书画院、文化公司、画廊等加入为会员单位、其组织和人员构成由基层自定,报省学会备案。团体会员单位可下设专业小组,如绘画、书法、篆刻等。
第七条 会员单位推荐的个人会员,应按本会《章程》规定条件把关,然后集体报到本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会费
(一)年缴纳会费标准:300元。
新成立的会员单位,需缴纳入会费及当年会费共计500元。
(二)会费用途:
主要用于补贴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为会员提供的资料费、印刷费、邮电费以及开展其它会员活动的费用。
(三)会员单位会费标准由其自行确定。
第九条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单位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年工作,评比表彰先进单位。
第十条 会员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联系、检查、监督、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则:
1、每年一月份缴纳当年的会费。
2、每年年会可由学会与会员单位联合主办,分别在省与地方灵活召开。同时,举行形式多样的学术讲座、笔会、画展、委托拍卖机构艺术品拍卖、义捐等艺术交流活动。
山东省书画学会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